● 委託估價時,需提供那些資料?
- 1.一般估價需準備之基本資料:
- 土地之地段、地號、所有權人─以便申請土地謄本、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都市計畫內土地)等
- 建物之建號、門牌、所有權人─以便申請建物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
- 現場聯絡人─以便聯絡現場勘察、照相等事宜
- 租賃契約
- 2.如為建築用地之估價,除上述基本資料外,請提供以下資料:
- 建照申請書或建造執照
- 營造或施工費用資料
- 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規劃配置圖說
- 建材設備說明書
- 開發計畫書
- 3.如為合建比例合理分配之估價,除上述基本資料外,請提供以下資料:
- 開發建築量體規畫
- 合建分配合約書(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 營造或施工費用資料
- 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規劃配置圖說
- 建材設備說明書
- 4.如為營運性不動產之估價,除上述基本資料外,請提供以下資料:
- 近三年營運收入、費用及其他成本相關資料
- 營運計畫書
- 5.如為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 何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五款: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定義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物、他項權利或資 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按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物、土地及權利金。
- 2.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之
- 3.不動產估價師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中,評估內容包括:
- 更新前各宗土地之權利價值評估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之價值評估
- 更新前各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比例評估
- 更新後各分配單元之權利價值比例評估
- 4.本所近年來積極參與各項都市更新事業,並擁有豐富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評估經驗,能提供最專業、客觀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利價值評估與諮詢服務。
● 何謂「上市上櫃公司不動產交易價值評估」?
- 1.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民國96年04月20日修正)第九條第一款: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2)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2.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佈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2)公開發行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3.本所承蒙各大上市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肯定,即時提供最專業、客觀之不動產交易價值評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作為各大上市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或處分資產之專業不動產諮詢服務。